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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 号)和《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0〕3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2025年舟山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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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受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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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市本级公租房申请受理对象为:新城区域内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小岛进城渔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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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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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均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1154元;
2.申请家庭在舟山市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以权属登记部门登记为准)。若原有住房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拆迁注销等)需满5年以上。
3.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23776元;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车辆且价格低于171360元。
另外,四类申请对象还需分别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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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主申请人具有新城区域户籍;
2.申请对象为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的单身者(离异后须满2年)或18周岁以上的孤儿;
3.未享受过批地建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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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舟山户籍或持有舟山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新城就业;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须毕业(全日制学习)未满10年;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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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主申请人持有舟山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新城区域内居住满一年;
2.申请人在市本级保障区域内企业(纳税地)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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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岛进城渔农民:
1.主申请人具有舟山市户籍,申请时户籍已迁移到新城区域,或主申请人在新城就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申请对象为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的单身者(离异后须满2年)或18周岁以上的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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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保障方式、保障面积及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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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方式
1.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和户口迁移到新城的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保障标准分为三档,即低保、低保边缘户、其他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0元、17元、14元,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到保障家庭主申请人的市民卡中。
2.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中的优先保障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稳定就业的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当实物配租房源不够时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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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标准:1人家庭保障36平方米、2人家庭保障40平方米,3人(含)以上家庭按人均18平方米标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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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金标准
按照分层保障原则,公租房租金分为四档。
第一档低保、特困家庭按照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0.5元/平方米收取;
第二档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2.1元/平方米收取;
第三档其他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3元/平方米收取;
第四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10—12元/平方米收取。户口迁移到新城的小岛进城渔农民参照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执行;稳定就业的小岛进城渔农参照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执行。残疾人特困户享受保障面积内免租金政策。
保障期内,如遇租金调整,按新租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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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优先保障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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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和户口迁至新城的小岛进城渔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优先享受实物配租:
(一)申请家庭系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一、二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除外);
(二)申请家庭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
(三)申请家庭中有年满60周岁以上成员的;
(四)具有浙江省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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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保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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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和户口迁移至新城的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年审通过后可按规定持续享受保障政策;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稳定就业的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最长保障时限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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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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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及受理
1.线下申请及受理
(1)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和户口迁移到新城的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后报送所在街道。稳定就业的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可向市房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地址:舟山市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
电话号码:0580-8289393,2265159
(2)新就业无房职工: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市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市人才咨询窗口或市房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经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签署意见后,向临城、千岛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临城街道电话号码:0580-2292383
千岛街道电话号码:0580-2296731
2.网上申请
以上四类申请对象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上提交申请。
(二)审核
申请对象所在的经济合作社和街道负责审核申请人及供养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核查不动产登记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核查社保信息、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学历等;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查居住年限;市房管中心利用省大救助系统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车辆等信息进行复审。
(三)公示和告知
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中心确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中心在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告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四)配租
租赁补贴家庭,由市房管中心按季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家庭,由舟山海城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市房管中心核发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联系单负责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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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线下申请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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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社保证明;
3.离异家庭提供离婚协议;
4.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5.浙江省社会求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6.未享受过批地建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承诺书。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一式一份);
2.浙江省居住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3.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4.劳动(聘用)合同;
5.毕业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
6.浙江省社会求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一式一份);
2.浙江省居住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社保证明;
5.浙江省社会求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四)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或《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Ⅳ》(一式一份);
6.在常住地稳定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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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申请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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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实行常态化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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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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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深入推进市域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贯彻落实“小岛迁,大岛建”工程的相关工作要求,我市小岛上的农村自建房暂不计入住房核算面积。小岛指舟山本岛、岱山本岛、嵊泗本岛、六横岛、衢山岛、虾峙岛和桃花岛以外不通桥的海岛。
(二)对个别住房困难但不符合前述条件者,属地街道确实无法解决其住房问题的,可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向市房管中心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市房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审核制度,不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取消租赁补贴资格。
(四)《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025年版)》可在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s://www.zhoushan.gov.cn/art/2025/7/15/art_1229029133_59303221.html)下载,咨询电话;0580-2032795。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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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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